這種人與自然分離的觀點(Standpunkt der Trennung)雖屬于精神概念本身的一個必然環節,但也不是人應該停留的地方。因為人的思維和意志的有限性,皆屬于這種分裂的觀點(Standpunkt der Entzwieung)。在這有限的階段里,各人追求自己的目的,各人根據自身的氣質決定自己的行為。當他向著最高峰追求自己的目的,只知自己,只知滿足自己特殊的意欲,而離開了共體時,他便陷于罪惡,而這個罪惡即是他的主觀性。在這里,初看起來我們似乎有一種雙重的惡,但二者實際上又是一回事。就人作為精神來說,他不是一個自然存在。但當他作出自然的行為,順從其私欲的要求時,他便志愿作一個自然存在。所以,人的自然的惡與動物的自然存在并不相同。因此自然性可以更確切地說是具有這樣的規定,即自然人本身即是個別人,因為一般說來,自然即是個別化的紐帶。所以說人志在作一自然人,實無異于說他志在作一個個別的人。和這種出于沖動和嗜欲、屬于自然的個別性的行為相反對的,便是規律或普遍的原則。這規律也許是一外在的暴力,或具有神圣權威的形式。只要人老是停留在自然狀態的階段,他就會成為這種規律的奴隸。在自然的本能和情感里,人誠然也有超出自己的個別性的善意的、社會的傾向,同情心,愛情等等。但只要這些傾向仍然是出于素樸的本能,則這些本來具有普遍內容的情欲,仍不能擺脫其主觀性,因而總仍不免受自私自利和偶然任性的支配。